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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文物局印发《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移交管理办法(试行)》

来源:中体网    时间:2026-09-03 10:21:26    浏览次数:     字号:TT

央广网北京9月2日消息(记者 宋雪)为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做好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移交工作,国家文物局近日研究制定了《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移交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。

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是考古研究的主要对象和资料,也是博物馆藏品的重要来源。随着我国考古事业不断发展,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和基本建设考古发掘项目持续增加,考古获得的实物资料数量增长迅猛,与之相关的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移交、保存保管和展示利用工作受到行业内外广泛关注。

《办法》明确工作范围和移交对象。《办法》进一步廓清“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”概念,一是应在考古活动中获得;二是需具有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;三是应为实物资料,结合第十七条关于人类遗骸和自然遗存的规定,实物资料主要为人工制品。

《办法》提出“移交”概念,是指考古发掘单位将文物移交给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的行为。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,包括国有博物馆、图书馆、高校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。

《办法》提出“文物安全优先、科学评价分类、规范管理利用”的基本原则,强调兼顾不同级别收藏单位和考古发掘单位、高等院校的合理需求,促进社会共享。

“文物安全优先”是移交工作的首要条件,并贯穿移交工作全过程。接收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文物保存保管条件,在文物移交前与考古发掘单位共同制定具体工作方案,移交过程双方明确责任、加强监管,移交后落实日常保存保管责任和要求,确保移交过程全链条安全闭环。

“科学评价分类”是移交工作的重要保障。我国每年获得的考古出土实物资料数量多、类型丰富,其中各类陶片最多。移交工作中,需要根据科研价值、博物馆展示需求等因素,科学区分需移交的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、考古发掘单位可依法保留的科研标本,促进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能够及时进入博物馆展陈体系,最大限度发挥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的科学价值、社会价值和科普作用。

“规范管理利用”是移交工作的目标和要求。移交后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被纳入博物馆藏品管理,一方面要求接收单位做好建账、建档、定级和展示利用工作,积极利用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充实博物馆展陈、盘活用好存量资源;另一方面要求为考古发掘单位、高校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后续开展研究、教学时,借用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提供便利。

《办法》规范移交程序和移交时限。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报告提交后6个月内完成移交。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申请,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具备接收条件的收藏单位后,考古发掘单位和收藏单位共同提出建议移交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目录,编制移交方案,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。

同时,考古发掘中更加重视采集、保存人类遗骸,最大限度获取各类动物类遗存、植物类遗存、土壤、烧土、沉积物标本等自然遗存,作为科研标本、样品用于后续科技检测、实验室分析和多学科联合研究。《办法》明确了人类遗骸和其他自然遗存原则上由考古发掘单位妥善保管,更加强调人类遗骸和其他自然遗存的科学价值和科研作用。

国家文物局表示,《办法》的出台,是考古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,标志着考古出土(出水)文物移交工作进入规范化、常态化阶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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